April 13, 2009

花蓮傳愛_章程草案

花蓮縣傳愛關懷栛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花蓮縣傳愛關懷栛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透過愛豐富弱勢和貧困學子的世界,影響、激勵更多有能力的人及團體成為傳愛的平台、讓愛點亮各個需要的角落為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行政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
  本會將以實際的資助和關懷,幫助弱勢和貧困的孩子,藉由生命教育和品格教育,傳遞愛的使命,讓傳愛得以永續循環,讓世界各地有需要的角落都有愛的足跡。
※具體任務和工作如下:
    一、傳愛助學金:資助關懷弱勢和貧困學子,並提供註冊相關費用,使其有最基本的受教權益。
    二、傳愛珍珠:資助關懷有濳力的弱勢和貧困學子,並提供生活和學習相關費用,使其未來有更多的機會。
    三、傳愛急難救助:資助關懷急難變故之家庭,並提供救助金,使其度過難關。
    四、傳愛平台:鼓勵支持志工團體、愛心團體、宗教團體協助關懷弱勢貧困之學子及其家庭,成為傳愛平台。
    五、傳愛講座:透過品格教育和生命教育,讓社會看重弱勢和貧困學子之需要,進而攜手傳愛。
    六、其他:招募、培訓志工,參與社會服務之工作;推動關懷兩岸學子之交流,增進其視野和胸襟;提供兒童、青少年和其家庭諮詢服務及心理、生涯輔導之工作;幫助任何地區弱勢及貧窮孩子的需要,使其日後有機會回饋社會,成為傳愛人。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或連續兩年未繳會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 ( 會員代表 )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 ( 常務監事 ) 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皆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3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200 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專案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 1月1日 起至 12月31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花蓮縣政府 年 月 日府人 字第 號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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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活動公告及通知 Topic: goups / organization /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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