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5, 2013

偷拍是什麼時候才開始被注意?

201307221533347331374478414.jpg (743×557)拍"是什麼時候才開始被注意呢?
記得以前關於偷拍的新聞沒有太多贅述
在法律條文上
有什麼樣的變化嗎??
例如偷拍未被重視前相關內容不多
只是因為某件事情爆發之後
引起社會大眾關注而增修法條

謝謝大家囉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藍君 ( 實習生 4 級 )
回答時間:    2005-12-27 06:59:53
[ 檢舉 ]
刑法部份條文修正中,增訂「璩美鳳條款」,規定凡以錄影等電子器材偷拍民眾「身體隱私部位」都觸犯妨害秘密罪;法務部表示,將偷拍行為進一步「條文化」,婦女隱私權的保障將更上一層樓。
台灣法務部強調,所謂身體隱私部位,並不限身體的「三點」,凡屬民眾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身體部位,都是保護範圍,除最常見的裙底風光外,洗澡時被偷拍到背部、臀部等部位,都算在內。
依據這項「璩美鳳條款」規定,民眾偷拍行為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的偷拍行為,最重更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侵害個人隱私權是民眾所無法容忍的行為,更何況是未徵得他人同意,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偷窺或偷錄他人身體私密部位;據了解,近年婦女遭偷拍事件愈來愈嚴重,法務部認為,在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修訂「反偷拍條款」刻不容緩,璩美鳳被偷拍的「光碟事件」後,陳建銘等五十六位朝野立委提案力促修法,使修訂反偷拍條款勢在必行。
修法過程中,陳建銘等朝野立委所提的修正條文,曾和學者派的代表意見相左,致無法短時間內達成共識。
立委提案的版本,雖保留目前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條文內容,但增加第三款內容「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隱私部位,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
但學者代表認為,該條文第一、二款已明訂「無故」錄影等行為違法,「無故」之意即代表未經被害人同意,且審判實務上,已將百貨公司、捷運、公車上等各種公開場所的針孔偷拍等行為認定違法,故沒有必要再增加「公共場所」等文字在第三款內容中。
經協商後,法務部和朝野立委同意僅在第一、二款條文後面,增訂「身體隱私部位」列入反偷拍保護範圍,依此內容三讀立法。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詞:
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法務部長, 法務部執行處,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法務部矯正司,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務部通緝名單, 法務部矯正署, 法務部通緝犯名單查詢
法務部, 璩美鳳, 妨害秘密罪, 拘役, 有期徒刑, 陳建銘, 法律條文, 立委, 等電子器材, 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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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評價 我覺得是璩美鳳 
因為璩美鳳的光碟案比較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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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回答者:    寶貝 ( 專家 4 級 )
回答時間:    2005-12-27 06:58:39
[ 檢舉 ]
答案: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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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天保高雄二十日電)藝人安迪被偷拍吸毒縱慾遭恐嚇勒贖案,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經連日追查,逮捕嫌犯陶自輝、潘經太,查扣以V8針孔攝錄影機偷拍錄影帶母帶乙卷,兩嫌坦承犯案不諱,警方希望安迪能協助釐清案情。
因參與「非常報導」光碟演出的知名藝人安迪,在二月十日遭不明男子宣稱偷拍到他吸毒、縱慾畫面,並製成光碟片向他勒索新台幣一千萬元,買回光碟母片;十一日安迪與妻兒暫避美國洛杉磯,透過民進黨立委蔡煌瑯代向刑事警察局報案。

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日前在偵辦台南地區不良份子陶自輝涉嫌台南市某KTV 槍擊案,在監控嫌疑人動態時,獲知兩名槍毒嫌犯涉嫌由南部地區寄送恐嚇包裹給安迪,經警方查證與情資整合,發現陶自輝、潘經太涉有重嫌。

警方報請台南高分院與地檢署檢察官共同指揮南部打擊犯罪中心、高雄縣警局、台南市警局組成專案小組,埋伏跟監陶自輝、潘經太兩人,昨天傍晚,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持檢察官拘票,在台南市環河路、郡平路,將兩嫌拘提到案。

警方調查,陶自輝、潘經太都有多起犯罪前科,其中潘經太和安迪認識,曾在朋友聚會中在一起,警方偵訊時,潘嫌表示因為看到安迪人紅、有點臭屁,看他不順眼,才想到要勒索恐嚇他,於是在一場KTV 生日舞會中以V8拍下光碟,燒錄VCD向安迪勒索一千萬。警方已查扣勒索用的錄影帶乙捲、行動電話、 SIM卡的犯罪證據,兩嫌已坦承恐嚇勒贖犯案不諱,但仍未清楚交代為何要偷拍,由於目前安迪人在國外,而案情仍有相關疑點,警方希望安迪能出面協助釐清案情。

2/20/2004 11:40:48 AM
參考資料
大紀元網路

參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102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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