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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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300×225)女方外遇 離婚 贍養費 監護權

發問者:     匿名
發問時間:    2010-09-18 17:55:47
解決時間:    2010-09-27 20:18:39
解答贈點:    20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    1 評論: 0 意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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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前,女方因為男方到美國讀書,也跟著到美國生活。赴美前兩人感情融洽。平日空閒時間到中餐館打工消磨時間也賺取生活費。後來因為生活無聊,也因為近水樓台,所以和餐館的墨西哥廚師發生外遇。男方知道後雖然很難過,但是還是選擇原諒女方。認為因為女方可能沒事做太無聊,有小孩後情況可能會改觀,所以半年後女方懷孕了。然而有小孩後,狀況沒有改變多少,女方對男方態度依然很冷淡,大小爭吵不斷。在四個月前,雙方回到台灣,也分居了,小孩跟媽媽。女方在台北工作住娘家,男方在新竹工作住家裡。

當初赴美,一切費用都是由男方支付。只是當初女方外遇的事很低調,只有雙方父母知道。另外餐館的老闆員工也知道,但是這也都是女方的朋友。唯一有的證據是當初女方的簽名自白,算是證據薄弱沒有抓姦在床的有力證據。

我的重點是,
女方三年前的外遇,但是男方手上的證據只有女方當年自己寫下的自白書。這個證據足夠在離婚時,證明女方曾與他人通姦,所以男方不用付贍養費,小孩判給男方嗎?

另外,女方把小孩帶到台北娘家住,不願住在新竹男方家,這算是不履行同居義務嗎?法律有規定婚後一定要住男方家嗎?如果沒有,這算是誰不履行同居義務?女方可不可以說是男方自己不願意來台北和女方住?

現在要離婚了,有贍養費和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有規定男方一定要給女方贍養費嗎?
如果小孩給女方,男方就一定要負擔撫養嗎?
如果小孩給男方,男方可以不需要女方負擔撫養責任。
女方外遇,男方也算是無過失,贍養費監護權怎麼談?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愛情蘋果 ( 研究生 5 級 )
擅長領域:     離婚 | 夫妻
回答時間:    2010-09-18 20: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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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第一:
監護  是指包括身心監護  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    對於子女的監護  
如果以協議離婚方式離婚  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  並明白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
如果協議不成  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須負擔輔養責任  即負擔一部分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  而監護權的一方  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  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  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第二:
配偶涉犯通姦行為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形
構成離婚事由  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要注意  如果被害人在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獲知悉後已逾六個月 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者  不得請求離婚   這是法律不希望影響婚姻關係的安定  所以有時效的限制  請特別注意
所以當初女方的簽名自白若是超過期限將無法成立.且依刑法第245條明文.以上之事實足以構成配偶縱容或宥恕者.是不得提出告訴的.

第三:
根據民法第1056條說明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據民法第1057條說明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  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以上是我的答覆.希望能幫上你.
如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發問或來信.



2010-09-18 20:30:35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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