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3, 2012

公告-修正「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台北市青年志工中心場地使用及租借要點」第六點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台北市青年志工中心場地使用及租借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00年12月29日青參字第1002361661號令訂定
101年7月30日青參字第10123607971號令修正

六、 租借管理:

(一) 租借範圍:舒活區。

(二) 本中心及本會各處室所主辦之活動擁有場地優先使用權。本會如有重要活動,得於二週前協調原申請者變更場地或時間。

(三) 租借對象:青年事務團體(含學生社團)、非營利組織、學校以及政府機關。

(四) 舒活區開放租借時段及清潔維護費用:以時段計價,每一個上午、一個下午或一個晚上為一個時段,全日共計三個時段,收費標準如下表:

場地:舒活區
使用時段/價目
上午(10:00-12:00):1,200
下午(14:00-17:00):1,800
晚上(18:00-21:00):1,800
1. 本會各處室所主辦之活動得免繳納費用。
2. 由本會委託辦理或補助之活動得免繳納費用,本會網絡組織(如附件一)借用五折。
3. 租借團體需於繳費時提供公文影本,如繳費時未提供公文影本則需依收費標準收費。

(五) 申請場地租借單位請於場地使用前五日至本會秘書室繳費或以匯款方式(匯款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號:24037502125000,戶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完成費用繳清,場地使用當日需憑繳費收據或匯款證明始得使用場地。

(六) 租借方式:借用舒活區採線上預約登記制,請於「青春有GO站」(網址:http://www.younggo.tw/)申請。網站訂於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及十二月,開放其後二個月之預約登記(二月開放三月及四月之預約,四月開放五月及六月之預約,其餘以此類推)。場地預約於一週內將以電子郵件回覆確認;如未接獲確認信,請主動聯繫。

(七) 申請單位應依所需時段申請,並按時使用。申請時段包括佈置到回復原狀時間,如需增/減或取消使用時段需至少於使用前五日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可變更,否則將取消自租借日起三個月之租借權利,已繳納之租金不予退還。

(八) 本場地申請定期活動者,除專案核准外,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同一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個月租借次數以二次為限。

(九) 本中心保留場地租借核准權利。下列情形得婉拒租借:
1. 發表議題或活動主題與青年志工、青年事務無關者。
2. 非營利組織僅對其會員開放的封閉性或內部活動。
3. 場地設備不適合參加者(如六歲以下幼童)。
4. 參加者少於二十人。

(十) 本中心除提供現有設備外,其餘消耗品及文具用品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另本中心不提供影印、電話或傳真等服務。

(十一) 租借團體使用本中心舒活區應維持視聽設備原擺設及設定,不得擅自變更。

(十二) 租借團體應自行負責活動之佈告、接待、導引、洽詢等。場地得依現有設備懸掛布條及海報,但牆壁禁止使用雙面膠、透明膠帶或泡綿膠帶,未依規定者將立即取消使用權,並負牆面復原責任。

(十三) 租借團體於使用申請獲核准後,請於宣傳資料標明場地為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台北市青年志工中心。

(十四) 辦妥申請手續後,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等),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得於五日前與本中心協調變更檔期。活動時間變更或取消時,租借團體應自行通知或公告。

(十五) 租借團體於使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人員應制止其活動,並得終止往後申請租借本中心場地及相關服務之權利,已繳費用恕不退還:
1.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2. 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者。
3. 未經本中心同意,逕行於本中心為販售行為者。
4. 違反法律、公共安全或善良風俗者。
5. 惡意破壞設備或傳播電腦病毒者。
6. 違反本使用規定,經糾正未立即改善者。

(十六) 損害賠償責任
1. 租借團體者於使用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均由租借團體負責。租借團體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2. 租借團體於使用期間,應自行妥善保管展覽品及一切有價物。本中心不負擔任何保管責任。
3. 租借團體使用各場地應愛惜本中心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或使用器材不當致故障者,租借團體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4. 租借團體在使用場地時,如需外加任何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本中心協調後方得使用,不得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
5. 租借團體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本中心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進行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均由租借團體負責。

(十七) 租借團體應負責會議及活動後之善後清潔工作。請自備環保垃圾袋,確實執行清潔工作,將垃圾等廢棄物集中至指定區,或自行處理垃圾。

(十八) 租借團體請遵守場地使用規定,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恢復原狀,並經本中心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離去。

(十九) 租借團體應嚴守時間約定,不得藉故拖延。本會自行或委辦活動於非開放時間辦理或超過夜間開放時間者,主辦處室應自行派員督導場地佈置復原及開關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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