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依第三八二號解釋,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第六八四號解釋,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根據本案釋憲意旨,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限縮大學對學生約束力,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林錦芳表示,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無法順利畢業。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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