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雯&俊融結婚
收到新娘子郁雯的簡訊....
台南宜靜文定新秘

妝前...



特寫.....
特別說明....
沒修片.也沒調色唷


一直在瞎忙的新娘......
呵呵^^!

直到我問他....
忙完沒?
新娘才醒過來似的....
緩緩告訴我他不忙阿~~

可愛的小朋友....
秀出他心愛的鞋鞋...
很美吧!

這張拍的有點暗...

補妝中~
即將敬酒囉~



旁邊那個是新郎的媽咪...
有著非常開朗的個性喔!!

準備第3套的造型囉...
新娘子一邊拆朋友送的禮物...
新娘子開心極了~


在這特別的日子裡....
祝
這對新人....
永遠幸福快樂...
新秘優點
不用一大早起來
很多新娘為配合迎娶時間需一大早到婚紗店化妝,有了新秘您就可多睡一點。
不用吹風淋雨
當天氣不好您也可以安心的在家,而不用出門就等新秘幫您梳妝打理
可以隨時變妝
有一個專業的新秘在身旁,您可以隨時維持在最漂亮的妝扮,不用為妝扮而煩惱
家人的妝也可以很專業
一般家人的妝大多自己化妝,如有了新密就可幫忙化妝,讓家人的妝也能化得很專業
新娘內心的安全感
不管訂婚或結婚,妝扮是新娘唯一也是最重要的任務,有了新密新娘就可以不用緊張的趕東趕西,可以多休息,舒舒服服漂漂亮亮的迎接新郎的到來,及整個活動的舉行。
當新娘是女人一輩子最重要的一個日子,不管訂婚或結婚,就讓自己輕鬆一下吧!
您來當個漂亮的新娘!麻煩的事就交給新娘秘書來幫您打理!

| - 結婚迎娶程序 - 婚禮前夕 一. 祭拜:男方家在婚禮前一天要祭拜天地、祖先、告知有婚事將舉行。 二.睡新床:新郎必須找一位男孩同睡新床,以期婚後早生貴子。 婚禮當天 1. 祭祖:男方在出門迎娶新娘之前,應先祭拜祖先。 2. 迎親:迎親車隊以雙數為佳,尤以6的倍數為最好。 3. 燃炮:迎親禮車行列在途中,應一路燃放鞭炮以示慶賀。 4. 請新郎:禮車至女方家時,會有一男童持茶盤(上有二棵蘋果)恭候新郎,此時新郎下車, 給予男孩紅包答禮,再進入女方家。 5. 討喜:新郎與女方家人見面問候之後,應持捧花給房中待嫁之新娘,此時, 新娘之姊妹或女性好友要攔住新郎故意阻撓,不准其見到新娘,在經過新郎苦苦哀求後, 女方可提出條件要新郎答應,通常在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後都以999元紅包禮成交, 意域喻「長長久久」。 6. 蓋頭紗:新郎給予捧花之後,應將頭紗放下,將新娘挽出大廳。 7. 拜別:新郎與新娘上香祭祖,新娘應叩拜父母道別,而新郎僅鞠躬行禮即可。 通常,新娘在走出門前都會忍不住哭泣,而在傳統上,哭泣是表示惜情且有哭的越悲傷、 日後越幸福的說法,然今日的新娘已鮮少有嚎啕大哭的情形。 8. 出門:新娘應由一位福份高的女性長輩持竹篩或黑傘護其走至禮車,因為新娘子在當天的地位 比誰都大,因為頭不能頂天見陽光,並希望也像這一位女性長輩一樣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 9. 禮車:禮車上方懸綁一棵由根至葉的竹子,根上掛著蘿蔔,以示「有頭有尾」。 禮車後方則有朱墨畫的八卦竹飾,用以驅逐路上之不詳。 10.敬扇:新娘上禮車前,由一名生肖吉祥之小男孩持扇給新娘(置於茶盤上),新娘則回贈紅包答禮。 11.不要說再見:當所有人要離開女方家門口時,絕對不可向女方家人說再見。 12.潑水:在新娘上禮車後,女方家長應將一碗清水、稻穗及白米撒向新娘, 代表女兒已是潑出去的水,並祝女兒事有成,有吃有穿。 13.擲扇:禮車起動後,新娘應將扇子丟出窗外,意謂不將壞性子帶到婆家去, 而另一種說法謂之為「棄姓」,從此跟著夫姓。 14.燃炮:由女方家至男方家的途中一路燃放禮炮,車抵男方家門時, 家人則燃放「炮城」慶賀告喜。 15.摸橘子:禮車至後,由一位帶著兩個橘子的小孩來迎。 |
- 婚禮禁忌 - 一、生花易於枯萎,故婚事諱之,只有連招花和石榴不禁。因為前者的紅色花瓣開自葉心, 其狀可以意喻閏女出嫁,誠等丈夫,後者則意諭多子多孫。 二、新婦衣服忌有口袋,以免帶走娘家財運。 三、安床後到新婚前夜,要找個未成年的男童,和新郎同睡在新床上。否則俗謂〝睏空舖, 不死尪,亦死某〞認為是凶兆。 四、成親之日,新娘出門時,嫂嫂不能相送,因〝嫂〞與掃帚星的〝掃〞同音不吉利。 五、成親之日,新娘離開娘家時,大家要哭得越快越好,〝哭發哭發,不哭不發〞不哭的話反而禁忌。 六、婚後三日,新人回門,須在當天日落以前趕回夫家,不能留宿。 萬一有特殊原因無法回家,夫妻也要分開睡,以免新娘子蜜月裡的血光, 沖撞了娘家人使娘家倒霉。 七、迎娶途中,若花轎和花轎相逢,叫做〝喜沖喜〞,會帶來不祥。 解決的辦法是雙方媒人各以預備的花交換,這叫做換花。 |
~結婚採登記制後還需要去公證嗎~![]()
1.「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
公告事項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尚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以個案函報本部研處。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2.下載檔案:結婚書約、結婚證明書申請書、結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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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ed (Aug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