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0 XII
對兒少播放有害身心發展出版品→§58:10萬以上50萬以下,得勒令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 (責任通報)
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司法、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之人→24hr.內通報
施用毒品
不良場所侍應(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玩場等涉及賭博、色情、暴力場所)
§30事項
遺棄、接受治療、受虐、未受適當養育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7
緊急安置→72小時
繼續安置→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
得以電訊傳真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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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離開是因為不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