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消極不作為之國賠成立要件
構成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的條件:
(一) 凡制定法律之規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非僅屬賦予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者。即就法律之:
1整體結構
2適用對象
3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
4社會發展因素
等綜合判斷。(釋字第469號參照)
(二) 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且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裁量是否縮減至零的判斷如:
1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
2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3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釋字第469號參照)
(三) 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具有違法性、可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
(四) 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整理自陳老師──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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