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1, 2012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依據中華民國101 年3 月6 日北府教秘字第1011160896 號令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應依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以下簡稱學童)。
(二)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童。
未申報戶籍之學童,國民小學得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或其他證明資料,函請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協助其補辦學籍及戶籍登記,辦理入學事宜。
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免強迫入學及調整入學年齡與修業年限,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入學之學童,其電腦資料轉檔及戶政事務所造冊,均以當年度三月二十日為基準日。
(二)各區公所於五月十日前寄發新生入學通知單。
(三)新生應於公告之新生報到日至國民小學辦理報到。
前項基準日至新生報到日期間,學童戶籍有異動時,由戶政事務所定期提供資料予區公所辦理分發作業事項。
五、學童於新生報到日,應持入學通知單及設籍之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國民小學報到;未收到入學通知單者應持設籍之戶口名簿至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並由國民小學直接核對資料受理報到,或於新生報到日後遷入學區。
六、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及保障學生學習品質,得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不受原劃定學區之限制。
七、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本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額滿學校之核定,以本局每學年公告之額滿基準為依據,報請本局核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逾當學年度額滿學校班級人數基準之上限。
八、額滿學校之推估,依本局公告之基準日由戶政事務所提供設籍學童人數,學校以平均報到率預估學童人數,每班預估人數達本局公告之額滿學校基準時,得報本局核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名單。
九、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下:
(一)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之學童,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三)學童未於新生報到日報到,經學校以掛號信件通知後,至遲應於六月一日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缺額則由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須在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一款各目規定排序。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由學校填具轉介單,協助轉介至改分發學校。
自分發報到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如有戶籍遷出學區者即由區公所通知學校予以刪除。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十、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小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所需特殊教育,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安置於其他國民小學,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小學,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發時,除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四)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雇用證明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十一、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所在地之國民小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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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1樓搶頭香

    (σ//▼//)σ

  • 賴惠美 at May 22, 2012 12:04 PM comment | email Hom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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