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報稅﹐問題在意圖!
民進黨團指出李慶安在美國報稅並可以收到美國振興經濟退稅時﹐李慶安回應說她“申報的美國房屋稅紀錄均合法;根據美國稅法,申報房屋稅與國籍認定無關,無論是否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在美國有房產者,都須依規定申報。” 退稅是有申報所得稅才能拿的﹐大家都知道房屋稅跟國籍沒關係﹐還請李小姐解釋一下﹐房屋稅跟振興經濟退稅支票有什麼關係﹖ 李慶安能夠收到振興經濟退稅支票的原因即於是她申報的所得稅表不是外國人用的稅表﹐外國人(Non-Residence Alien)不能拿退稅的 (我不是稅法律師所以不知道美國永久居民的馬咳您先生能不能拿退稅—如果他有申報所得稅的話)。但是最重要的是由申報所得稅(而且是填非外國人的稅表)所顯現的意圖跟李小姐之前一再強調她主觀意識放棄美國國籍﹐完全是相反的。 美國政府如果要取消美國公民的國籍的話﹐移民當局必須拿出具有清楚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此人意圖放棄美國公民權。(Vance v. Terrazas, 444 U.S. 252) 在1980年的特拉薩案﹐美國最高法院指出﹐移民當局要取消美國公民的國籍時﹐一定要證明此人意圖放棄美國國籍﹐而不是只有因為某人志願作出流放國外的行為﹐或者宣誓效忠別國的動作﹐移民法349(a)所列出的放棄國籍的舉動不能視為決定性的證據。除了志願性的作出該法條列的舉動之外﹐法庭必須要決定當事人有放棄國籍的意圖。 (Lehmann v. Acheson, 206 F.2d 592) 1953年的李曼案﹐第三巡迴法庭的裁定裡﹐雖然當事人在瑞士陸軍服役過﹐並且宣誓效忠於瑞士﹐法庭還是認定當事人仍然具有美國國籍。 (Rogers v. Patokoski, 271 F.2d 858) 1959年的派托科斯基案﹐芬蘭出生的當事人在不知道自己擁有美國籍的情況下在芬蘭軍隊裡服役了數年﹐宣誓效忠芬蘭政府﹐但美國第九巡迴法庭判決出當事人還是具有美國國籍。 (Jalbuena v. Dulles, 254 F.2d 379) 1958年的嘉布俄納案﹐菲律賓裔美國人為了申請菲律賓護照﹐宣誓效忠於菲律賓﹐美國第三巡迴法庭的裁決中﹐並不認為身為一個菲律賓公民按照正常程序(宣誓效忠於菲律賓)的動作具有放棄美國國籍的含義﹐因此當事人仍然具有美國國籍。 (Action S.A. v. Marc Rich & Co., Inc., 951 F.2d 504) 在1991年的馬克瑞奇案裡﹐一名美國公民歸化為西班牙公民﹐除了宣誓效忠西班牙政府以外﹐當事人還在馬德裡的法庭上放棄美國的國籍。而美國領事館得知後要求當事人在30天內澄清他的意圖﹐但是當事人並未理會美國領事館的要求﹐並且繼續使用美國護照旅行。法庭指出﹐雖然當事人的美國護照並未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但是當事人的西班牙護照裡缺乏許多他進出別國的記錄﹐尤其在當有人目睹他在別國的時間點﹐他的西班牙護照並無這些記錄蓋章。所以法庭是裁定當事人並未放棄美國國籍﹐仍然是美國公民。
(李委員是否能夠證明她每一次出國的記錄都是使用台灣護照呢﹖如果把李委員擔任公職14年中﹐每次出國的時間比對她的台灣護照﹐是否每一次出國記錄都會在台灣護照上﹖還是沒有記錄的時候是使用了美國護照呢﹖) 第二巡迴法庭判決內原文是這樣寫的﹕“there must be proof of a specific intent to relinquish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before an act of foreign naturalization or oath of loyalty to another sovereign can result in the expatriation of an American citizen.”(在把歸化外國國籍或者宣誓效忠於外國的行為來導致失去美國國籍之前﹐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顯示放棄美國國籍的意圖) "In the absence of such an intent [to relinquish citizenship,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es not lose his citizenship simply by performing an expatriating act, even if he knows that Congress has designated the act an expatriating act.”(在沒有放棄美國國籍的意圖時﹐美國公民不會只因為做出放棄國籍的舉動﹐就算他知道美國國會已經把此舉當作為放棄國籍的舉動﹐而喪失美國公民權。) 李慶安委員﹐你在美國申報的只有房屋稅嗎﹖不是要申報所得稅才能夠收到退稅的支票嗎﹖你在宣誓效忠中華民國的時候﹐為什麼沒有去放棄你的美國公民呢﹖依照美國的案例法﹐在宣誓效忠於外國政府時﹐你的意圖證明呢﹖別人都要去申請放棄美國國籍﹐為什麼只有你可以自稱是自動失效﹖美國的案例法可不是這樣解釋移民法349(a)的喔! 你如果是在美國申報外國人填的所得稅表的話﹐又如何能有資格領取美國振興經濟退稅支票呢﹖你如果在美國申報美國人填的所得稅表的話﹐怎麼會有意圖放棄美國國籍呢﹖請你不要繼續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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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1樓搶頭香
I can't believe that she brought up property tax out. Why is
her face skin so thick?
我也應該請教會計師跟稅法律師﹐只申報房屋稅的話﹐可以拿有申報所得稅才能領取的振興經濟退稅的支票嗎﹖(會不會被同行的笑怎麼問這麼笨的問題)
2樓
2樓頸推
明明就是美國公民還在那邊裝死= =
She is playing possum.
事實勝於雄辯吧:))
趕快滾下台吧她!!
而且這件事情在今年年初就爆出來了
竟然托到現在
民進黨對李慶安也太仁慈了吧!!
還讓他多領了1年的立委薪水= =
根本沒資格領阿她ˋ口ˊ
這個騙子是14年的累犯喔!
3樓
3樓坐沙發
還記得李奧納多曾演過鐵面人(法王路易14)一片嗎?
我以為
根本是選角錯誤
在台灣
有李慶安這樣的鐵面皮人 且不需特別量臉模打造鐵面具
響應馬e 節能減碳
沒被選上 可惜了
恐怕是鋼面﹐又厚又硬的。
4樓
福樓
李慶安他們臉皮有夠厚的
撒了14年的謊﹐違法領取14年的薪水﹐這個再不羈押禁見的話恐怕會落跑喔!
5樓
專業的5樓
版主所提的﹐就是美國沒有所謂主觀意識放棄美國籍或綠卡﹐就是同等放棄。必須要經過美國政
府的宣誓放棄動作才是放棄美國的公民或綠卡身份。
6樓
6樓
恩看ㄉ很爽
剛剛還看到你感恩節大餐ㄉ照片
只能說
我餓ㄌ
網誌復活ㄌ多捧場
本來就沒有死掉啦﹐只是忙就少寫一點﹐有空就多寫一些。隨意囉!
7樓
7樓
李慶安拿綠卡就是不對,就算他綠卡消失了,也無法毀滅她曾經背叛國家的惡行
不是綠卡啦﹐李慶安是美國公民。馬小姐才是綠卡。
8樓
8樓
馬區長是綠卡,馬小姐應該是公民喔
9樓
9樓
求求大家幫幫忙宣傳[台灣正名連署]
http://blog.nownews.com/kajin1967/textview.php?file=212115
時間1月20日要截止了,希望大家團結,支持我們的國家,目前還差7400
多人...
10樓
10樓
養不起偏要生的弱勢窮八蛋被事後煙燻瞇了眼:
「放心吧!納稅人會負責。」《網蛋福音158》
11樓
11樓
小馬哥都搞 一皮天下無難事了
李小姐又怎麼會在乎台灣人的看法
12樓
12樓
新年快樂 要過年了大家新年平安
國外有過年嗎
13樓
13樓
無恥的人就是無恥,不過,也要有無能黨的呵護才能這麼無恥吧!
14樓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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