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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3, 2008

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2)

除非政府能夠證明給法庭在(1)有重要的原因﹐跟(2)有明確的標準下﹐以及政府幾乎沒有任何自由准駁權﹐法庭才會認同事前申請的法律規範﹐也就是說法庭才可能會裁定這類的法規不違憲。

什麼才是「重要的原因呢」﹖在1941年新罕布夏州通過了一條法條﹐該法條規定集會遊行之前需要申請准許﹐而為什麼最高法院會裁定這個法條不違憲呢﹖因為這一個法條規定﹐政府只有在同一個遊行場地已經有另外一個活動已經舉行時﹐才可以拒絕集會遊行的申請。而在這個例案中可以看出﹐所謂的「重要的原因」就是避免同一個場地有兩個活動同時進行。判決書裡並強調﹐審查集會遊行申請的單位並沒有被授予獨斷的權利跟自由做決定的權利。

那「明確的標準」跟「政府幾乎沒有任何自由准駁權」又是什麼呢﹖簡單來講﹐就是政府沒有權利基於訴求的內容來選擇他喜歡的就准許發表﹐而不喜歡的就予以駁回。在1992年喬治亞州通過了一個法條﹐要求任何集會遊行活動需要向政府申請准許才可以舉行﹐而且這個法條授權給政府向遊行團體酌收取上限$1000的費用。最高法院判定這個法條違憲﹐因為它缺乏明確的標準﹐而且這項法條讓政府單位藉由收取費用來隨心所欲的准許或者駁回申請﹐憲法不允許政府官員有這種無限擴大的權利。

至於集會遊行的場所﹐因為大部份的人都沒有資源可以利用大眾傳播系統--電視﹑電台﹑報紙等等﹐來傳達他們的訴求﹐所以需要一個所謂的“肥皂箱”﹐就是可以站上去大聲說話的場所。所以示威遊行是一個表達訴求讓大眾聽到聲音相當有效的途徑﹐而“和平的集會”本身就是一個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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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美國法律芹菜講 Topic: society / politics / public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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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1樓搶頭香

    郝龍斌也計劃這麼做也“要求任何集會遊行活動需要向政府申請准許才可以舉
    行﹐而且這個法條授權給政府向遊行團體酌收取上限$1000的費用”。
    郝也是留學美國的﹐在美國享受基本憲法。回台灣﹐一日當官就回到過往的軍頭
    思想。

  • meimei at November 14, 2008 12:26 AM comment
  • 郝龍斌也就罷了﹐馬英狗是念哈佛法學院畢業的連這麼簡單的憲政法治都不懂﹖大概是職業學生太忙了沒空上課了。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14, 2008 04:13 AM Reply
  • 2樓

    2樓頸推

    郝龍斌他當然不在乎要繳錢阿,他家的違建都可以就地合法了,郝大帥的
    水電費,『好像』也是公家出錢的阿!

    至於馬你阿,幹麼要去上課阿?當然要拼經濟阿!
    天天去拍照、寫抓扒子文賺米金比較快啦...

    唉,狗雜碎一堆.... 牛車已經沒辦法載了,大概要用火車....

  • Taiwanese at November 14, 2008 04:37 AM comment | email
  • 火車好像一次也只能拖上百個車廂﹐可能要用遠洋貨輪才夠。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14, 2008 11:35 AM Reply
  • 3樓

    3樓坐沙發

    Sealed

  • Sealed at November 26, 2008 02:43 PM comment
  • 4樓

    福樓

    Sealed

  • Sealed at November 27, 2008 10:13 AM comment
  • 5樓

    專業的5樓

    來留言的先生/小姐

    最近忙沒空理你。我是不反對你來討論﹐可是我最近真的沒時間﹐已經超
    過十天沒寫新文章了﹐還有﹐如果你把文章看懂了之後再來討論﹐不要浪
    費我的時間。這一篇(切成四段)討論的是美國憲法對集會遊行權利的保護
    還有言論自由的保護。你提出的是違法/暴力行動的個案的處理。我講的
    是制度下的保護﹐你跟我談個別案件﹐層次不一樣你叫我怎麼跟你討論﹖

    還有你提出的申請制度﹐你自己去把各個城市不同的條文念清楚﹐再來告
    訴我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隨意的准駁。如果你找到哪一個地方政府有這麼大
    的權力可以因為訴求的內容或者立場而駁回申請﹐你去那個地方找出申請
    被駁回的人來聘請我替他訴訟。

    而美國警察如果濫權打人的話卻沒有接受到調查/刑事/民事訴訟的話﹐你
    去找那個無辜被打的出來﹐叫他來聘請我替他訴訟。

    馬的已經沒時間了還要花那麼多時間跟你解釋﹐文章裡面講那麼清楚了你
    到底是哪裡看不懂﹖回去再多念幾遍﹐不懂的地方去找馬英狗﹐他念哈佛
    的應該可以解釋清楚一點。

  • Taiwan1107 at November 27, 2008 04:13 PM comment |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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