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凱莉﹕馬桶政府涉嫌鉗制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
凱莉留言﹕
版主妳好,想請教一件事.
830遊行應該是讓馬桶慌亂了,內政部竟然說有人檢舉集會違法,要求主辦單位限
期說明.
我們都知道這是白色恐怖,想請教的是,馬桶政府此舉是否有違反人權之嫌,涉嫌鉗
制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前陣子南韓就是因為政府企圖壓制人民在集會中的言論
自由而引起國際注目,我希望讓馬的嘴臉也讓世界知道.
如果是的話,我準備收集資料傳給HRW,先謝謝妳.
----------------------------------- 我的回應如下(字太多回應欄裝不下)------------------------
我剛剛才看新聞(自由時報﹕830遊行涉違人團法//內政部秋後算帳? 要台灣社說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sep/3/today-fo1.htm﹐
然後看到Spieler的文章﹕[這些人,統統捉起來?] 830有人檢舉就違法?
http://drspieler.blogspot.com/2008/09/830_03.html
馬桶政府這招真是陰。當一個國家的政府以執行“法律”為名﹐其“整肅”為實﹐就已經違反人權﹐這是基本上的 概念。別忘了以前的國民黨政府用“動員勘亂時期”跟“刑法一百條”害慘了多少台灣人﹐這些都是國家明文的法律條文﹐但這些法律本身就是違反人權的﹐而國民黨政府在執行這些法律時﹐手法殘酷的對付人民﹐表面上是“執行法律”﹐是“合法”沒有錯﹐但是完全不合理的。
我剛剛才念完人民團體法﹐因為我沒念過台灣的法律﹐看到裡面的條文﹕
“第八章社會團體
第 39 條
(社會團體之目的)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OK﹐字面上這個條例是沒什麼問題﹐問題在執行上。政府依據一個“民眾陳情”的信函就對台灣社採取動作﹐“要求限期說明”﹐這是完全不合理的。而人民團體法本身並沒有提到“檢舉”或“陳情”﹐這部法律雖然有提供這幾項﹕
“第 一○ 章 監督與處罰
第 53 條
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經許可設立者,廢止其許可。
第 58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第 59 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解散者。
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我中文不好﹐也不熟悉台灣的法律﹐但是就這幾個條文來看﹐有哪一條規定政府在接受“民眾陳情”時就可以要求一個人民團體“限期說明”﹖這就是我說到執行的問題。如果照內政部自己的說法﹕
自由時報的新聞指出﹕“內政部相關官員則解釋說,憲法本賦予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若台灣社都依相關規定申請,並得到警方允准,其實看不出有什麼違反法令之處,但既然接到檢舉,內政部還是會依相關程序請台灣社提出說明。”
已經看不出有什麼違反法令之處﹐卻因為接到檢舉﹐依“相關程序”來辦台灣社時﹐那所謂的“相關程序”有沒有按照法律呢﹖所謂的相關程序的法源何在﹖如上述指出﹐按照人民團體法內容﹐並沒有提及在“看不出有什麼違反法令之處”的時候能對社會團體做出任何行動或處決。 所以內政部對台灣社的“限期說明”本身就是違法的動作。
再回到你的問題﹐“馬桶政府此舉是否有違反人權之嫌”﹐答案是明顯的﹐馬桶政府做出這個動作﹐以“一個民眾”檢舉就對30萬人的遊行祭出“違法”的大旗﹐難道“一個民眾”的檢舉就能使30萬人合法的集會有”違法“的嫌疑﹖而且這個動作的背後寓意太明顯了﹐就是“你們發動30萬人上街頭跟政府抗爭﹐我就拿“違法”來辦你﹐而且只是給你一個“限期說明”﹐下次你還有膽讓更多人出來跟我嗆聲﹐我就以法律叫你解散。”
美國的法律上我們講“chilling effect"(寒蟬效應)﹐參考維基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lling_effect_(term)﹐或孤狗翻譯﹕http://translate.google.com/translate?u=http%3A%2F%2Fen.wikipedia.org%2Fwiki%2FChilling_effect_(term)&hl=en&ie=UTF-8&sl=en&tl=zh-TW 就是這個意思。
如果我是台灣社﹐我根本不會去理會內政部的要求﹐用“相關程序”太含糊了吧﹐如果內政部拿得出來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社會團體在一個“民眾陳情”的檢舉下有義務要說明30萬人合法集會遊行的話﹐這社會還有公理存在嗎﹖

















1樓
1樓搶頭香
非常感激妳抽空回答,我要來準備囉.
歹勢寫的落落長﹐馬的就是不要臉﹐我真的很想告他。
2樓
2樓頸推
非常誇張的行為…
這是在示威嗎?
再給他亂下去,看來離「百萬人倒馬(狗?)」的日子不遠矣…
100除以6等於16.67
馬英狗到時會看到將近16萬人。
3樓
3樓坐沙發
事實上,我比較擔心的是,馬政府已開始研擬奧步,阻擋下一次的遊行.
天慈他爸的照片裡有一張就是拒馬鐵網後照的。我想馬桶政府下一步應該就是要台灣社解散。
4樓
福樓
Sealed
Sealed
5樓
專業的5樓
狗冥黨只會玩這套,台灣人要再站出來倒"馬"囉..
來個100萬人上街頭..
照馬的眼光﹐要有600萬人他才會看到將近100萬。
6樓
6樓
那紅杉軍消耗社會資源 怎沒人檢舉?!
就因為是倒扁?
這什麼道理 快檢舉吧 相信百萬倒狗很快就出現了
還說633是2016多給狗做到8年就可以做到
2012或者更快 就請你這條狗下臺
馬英狗不是台灣總統喔﹐要罷免先生或地區領導人可能比較快﹐台灣人能等到2012年嗎﹖
7樓
7樓
為摧毀台灣,KMT從未手軟過
只是採取更陰險的手段
8樓
8樓
依據台灣的法律架構.
行政單位是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求人民或團體 "到案說明的" .
這屬於檢調單位的權責.
所以政府這招是耍陰的. 他已經改變說法.
他是以內政部社會司的立場. 站在制高點上.
以民眾檢舉為甲方. 要求被檢舉的乙方(台灣社).
來提出聲明. 以進行了解.
由於這屬於私下和解的案例.
所以不須經過司法管轄...
事實上這當然是不合法的.
不管在哪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內政部社會司都沒有行政裁量權. 哪能叫人: 於十日內到案說明的!!
但是國民黨很會玩這種遊戲.
他錯就錯了. 還死不認錯. 你能拿他怎樣??
告他嗎??
台灣社沒有黨產. 怎麼跟他鬥??
何況國民黨很擅用瑪丹娜的那招.
不管是好新聞還是壞新聞. 只要上了頭版. 就是大新聞.
他已經達到讓民眾開始認為830的合法性. 合理性的目的了.
轉移了焦點.
再閃電推出2016的政見...
馬英九越來越讓怪物佩服了...
告他可能會被告“誣告”﹐可以去“告發”
9樓
9樓
感覺台灣又要回到白色恐怖時代了,但就算人民到時再上街頭,
甚至引起暴動,馬狗還是有一個絕招,
就是戒嚴,到時不準你們人民上街頭,
否則關起來,或者學蔣介石不經審判就槍斃,看你要怎麼辦,
台灣現在是真的很危險,不論是在經濟或主權上,
昨天看大話新聞說到現在槍案已經越來越多了,
不是槍銀行就是槍超商,槍超商的大都是槍一兩仟元,
有就好,這些都是槍吃飯錢的,
但新聞媒體卻都沒有報導,台灣現在真的越來越像中國了,
不是鬥爭,就是造假封鎖消息,
然後人民像傻子一樣隨媒體起舞,唉,台灣的前途真的很叫人擔人!
我之前就覺得陳總統應該戒嚴﹐然後推翻自己的政府(中華民國政府)﹐重新建立台灣國政府﹐可是陳總統對台灣的責任感不可能會採取這麼激烈的手段達到獨立建國﹐而且陳總統重視社會的穩定﹐又是經歷過戒嚴時期﹐所以他不會下戒嚴令。
現在馬英狗是寧願台灣越亂越好﹐製造機會給共匪打台灣﹐媒體都是配合統派的﹐而太多人民不遠面對真相﹐而寧可每天守住電視吸收媒體餵他們吃的大便。氣死人...
10樓
10樓
版大哪個裝可愛的語法是什麼可以貼給我嗎
有共匪跟我說30萬人27萬是吹出來的
有沒有外國報導的網址可以順便貼給我
要去打共匪用的
<a href="http://blog.roodo.com/fairy220/b7760029.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blog.roodo.com/fairy220/b7760029.jpg" border="0" alt="馬的!停止裝可愛!" width="150"></a>
外國報導的網址幾乎都用“數萬” (tens of thousands)﹐而非“數十萬” (hundreds of thousands)
我姊(台獨妹)那邊有外國報導的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ooTaiDuMeioo/276265
11樓
11樓
呵~
台灣的制度與美國不同.
採自由心證.
且中央政府單位不是法人組織.
不負受告權責.
最多只能由於政府單位有明顯疏失.
導致傷害的個人. 提出國家賠償訴願.
台灣獨立...
我覺得就像大樂透的頭彩一樣.
困難而又美麗!
雖然這世上常常有人美夢成真.
但要讓2300萬人美夢成真!!??
實在太困難了...
這個“自由心證”我聽了很久卻無法了解。
台灣獨立的確是一條困難的道路﹐在我們之前已經有很多前輩走了一輩子甚至在死前都還沒有完成的願望﹐但是為了我們自己﹐為了這些前輩﹐為了我們的後代﹐我們沒有任何藉口逃避我們的責任。我的家庭從台灣移民到美國之後還是繼續為台灣的獨立跟民主奮鬥﹐就算我以後的孩子只是半個台灣人我還是會教他認識台灣﹐守護台灣。
12樓
12樓
11F的不能因為困難就不去做
因為你也知道台灣獨立
才是正確的才是對的不是嗎
還是要加油啦
耕爸加油!
13樓
13樓
對了馬國同胞看不下去的語法可以給我嗎
<a href="http://blog.roodo.com/fairy220/7ca1cd9e.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blog.roodo.com/fairy220/7ca1cd9e.jpg" border="0" alt="馬國同胞看不下去! " width="150"></a>
14樓
14樓
就等著看他下一次要出什麼招!!
他又一次的欺負台灣人不懂法律!
想想如果阿公阿罵看見這個新聞會不會感到害怕!!
想想會不會有父母親因為看見這個新聞再加上不了解而禁止自己的小孩上街頭!!
這是他們的用意之一吧!!
"間接恐嚇"
真的是標準的KMT作風!!
哼哼~~~~~~~~~
跟白色恐怖比起來﹐藍色恐怖更陰險。
15樓
15樓
呵~
其實我並沒有那麼愛台灣.
我不喜歡大陸的原因是因為專制.
還有全中國人都有的自私性.
很不好意思.
我無意潑妳們冷水.
版主: 所謂的自由心證.
就是指: 政府跟人民授與的絕對信任權.
也就是說: 法律給予權力. 讓他可以自己自由的決定對錯. 選擇答案.
而結果是法律接受的.
台灣的法官. 檢察官. 審判席的人. 都擁有這種權力.
這是台灣的法律模式.
真的潑了點冷水哩! 不過沒關係﹐我還是會堅持台灣的獨立跟民主﹐如果你想加入台獨行列就太好了﹐隨時歡迎。
為什麼法官﹑檢察官﹑審判席的人都有這樣無限的權力呢﹖我覺得是因為台灣的司法系統本來就不健全﹐而導致這樣的原因就是因為台灣沒有一部基礎﹑基石的法典 --- 亦即為台灣量身定做的憲法。之前曾寫過這篇文章﹕沒有憲法﹐沒有國家﹐總統攏係假! (http://www.wretch.cc/blog/Taiwan1107/11041978)
如果台灣有台灣人制定憲法的話﹐整個司法體制會相當不一樣﹐也就不會有國民黨開的法院。
16樓
16樓
世界上不公平公義的是很多.
台灣已經很幸運了.
只是我們當然想要更好. 這才是進步的動力.
但是台灣在先天上是被套牢的海島. 是最難改變的.
當初國民黨政權. 是以整套完整的制度.
跟殘破的架構. 整個移植到台灣的.
直到今天. 台灣憲法. 中華民國的領土上.
還包還台灣. 大陸. 西藏跟印度的交界. 甚至已經獨立的外蒙古.
法律上有一個早已不存在的國民大會. 保護著中華民國憲法.
這就像由鬼魂保護幻象寶藏一樣. 根本沒有辦法去破壞.
所以台灣沒有辦法和平獨立.
因為要建立台灣憲法. 勢必要推翻現任政府.
而不管是民進黨的政府還是國民黨.
要自己推翻自己. 就一定要有軍事強權撐腰.
這會讓美國跟中國有藉口介入.
也會升高國際局勢緊張.
目前全世界都沒人有能力改變現狀.
只有台灣人自己從內部慢慢團結.
凝聚成一股堅定又溫和的力量.
讓民主自由法治更透明公平...
這只是個人想法~
怪物比較懦弱~QQ"
怪物不懦弱﹐你看的很深分析也很好﹐我也希望能不用軍事力量推翻中華民國政府﹐人民也沒有武器﹐軍權掌握在國民黨手上﹐如果國民黨動用軍隊對付人民的話﹐下場我無法想像。幾年前我們可以高喊國家正名製憲﹐現在﹐國家就要被出賣了。
17樓
17樓
等待
不是無奈.
沉默的力量有時可以改朝換代.
現在的台灣就像牛奶中的一塊餅乾.
許多大陸的螞蟻爭著爬上來要把台灣的資源挖回去大陸.
如果我們盡量把對共產黨有毒的物質.(言論自由. 民主法治...等)
讓她們帶回去.
如果不能讓大陸內亂. 至少可以讓她們比較收斂.
怪物覺得.
台灣要獨立最佳的時機.
就是隨著西藏或甘肅.
這些大陸不穩地的區域宣布獨立的時候.
我們趁機公投建國!!
中國太大了.
世界上沒有一個中央集權.
可以統治10幾億人一百年的. 不是嗎
18樓
18樓
超級認同17樓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