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8, 2008

投資不良債權商品 財報應揭露

長期債權若有價值高估疑慮 應在財報加註 避免引發投資糾紛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次級房貸問題爆發後,金融商品發行銀行和投資人糾紛不斷,銀行應在
財報附註充分揭露商品真正價值,避免將信用不良的債券包裝進金融商
品,才能避免挨告。
次級房貸的信用危機爆發後,銀行首當其衝,金融商品價值一落千丈,
蒙受損失的投資人紛紛跳出來控告發行商品的銀行。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昨(7)日舉辦「次級房貸風暴對金融商品投資
之影響及評價探討」研討會,台灣金融工程師學會榮譽理事長陳松男指
出,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銀行將次級房貸商品發行抵押貸款證券(
CDO)給全球投資人和金融機構,將信用貸款的風險轉嫁給投資人,卻
沒有將其中的不良債權在財報充分揭露,持有CDO的投資人等於要替銀
行收爛攤子。

陳松男認為,公司本身的應付帳款和應收票據等流動債權或是長期債權
項目,都有信用風險,尤其長期債權的價值,在財報上更容易被高估。
因此,若有價值高估的疑慮,應在財報附註加以揭露,才能做好金融商
品風險控管。

金管會委員吳琮璠表示,從投資人面來檢討,很多金融機構只知道仰賴
國外的信用評等,不懂如何評估金融商品價值,卻敢放手去買複雜性的
金融商品,在後續的資產評價上當然會出問題。

陳松男指出,風險控管應該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但台灣採用的是靜態的
信用評鑑方法,無法及時偵察風險的變動和危機,往往都是等到信用危
機爆發後,才降低信用評等,結果當然是「僅供參考」,不能當作投資
決策的建議。

根據金管會統計到今年2月底的資料,金融業和保險業對於次級房貸商
品的總投資部位已達900億元,已處分和未實現的損失已超過300億元。
吳琮璠指出,台灣證券化商品不像美國那麼成熟,加上對於CDO的投資
範圍、限額和評等多所限制,目前保險業宣稱沒有將保險商品連結到次
級房貸金融商品,而本國銀行直接投資次貸債券的也僅有少數,因此相
對受傷也較小。

吳琮璠也指出,即使在次級房貸的惡劣環境,只要風險控管做得好,還
是有銀行可以全身而退。金管會將加強金融機構的風險控管,以及強化
結構化、證券化商品的信用評等管理,除了要確實揭露財報資訊,會計
處理的歸類要正確,更要能合理評估資產的減損。目前台灣的房貸業務
尚屬正常,但為避免次貸風暴擴大本國利率變化,影響銀行房貸業務品
質,金管會將持續追蹤。

【2008-04-08/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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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1樓搶頭香

    hi|~~~~您好

  • bkpxmea at March 9, 2011 06:50 AM comment | email Homepage |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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