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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7, 2009

2009年立法院公聽會之新聞稿

主題:平埔原住民族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 

作者:倫敦大學 陳俊安先生

稿文:


福爾摩沙島上的平埔原住民族群同其他台灣原住民族群,伴隨著這塊土地悠然走過千年歲月。自荷鄭以來,外來統治者的強勢治理及文化歧視皆深深衝擊著台灣原住民社會,致使眾多原住民族文化消逝、族群意識稀薄,長期以來更有自我認同污名化的普遍情結。當代平埔原住民族並未消失,仍以傳統祭典、語言及文化行動等方式高度展現其強韌的民族生命力。


    今日,平埔原住民再度齊聚立法院提出取得其身分及族名的訴求,希望政府能正視當年平埔原住民因國家行政疏失致使其身分遭到排除的歷史錯誤,尊重平埔原住民之真實存在及自我認同之權利,並儘速回應平埔原住民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需求。


    以台南縣西拉雅族為例,台南縣政府已於2005年正式宣佈承認西拉雅族為台南縣「縣定原住民族」之地位;並於2006年7月6日成立由蘇煥智縣長擔任主任委員的「台南縣西拉雅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正式運作至今。2008年11月《西拉雅詞彙》一書的出版,是族人們歷經七年努力解碼西拉雅語馬太福音的成果,更為西拉雅族語文復振開啟新頁。


    由於日治時期西拉雅族及其他平埔族群即以原住民身分真實存在,然因國民政府來台初期的原住民政策有行政措施疏漏之憾,致使大部分平埔原住民喪失原住民身分。台南縣已於2008年12月進行「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清查作業」,經查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調查簿)、寄留簿及除戶簿,逐戶、逐頁、逐人清查,凡「種族欄」記載為「熟」者皆認定具有原住民身分。經確認具有上述原住民身分者,且目前仍設籍於台南縣轄區內現住人口約(含後代子孫)計5,788人(其中325人為本人,餘5,463人為直系尊親屬)。台南縣西拉雅族人之身分清查工作初步已經完成,受理登記並無行政困難。


    復以台南縣為例,有鑑於當年台灣省政府於民國45年10月3日發佈之行政命令「平地山胞認定標準」並未發文給台南縣政府,而之後的補登記過程亦未告知大多數縣市「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致使台南縣西拉雅族人之權益受損甚鉅,縣府自始未知「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而當地民眾亦無法知曉要向當地公所進行身分登記乙事,其他平埔原住民族之登記過程亦然。因此,台南縣政府將秉持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及憲法對於原住民平等權、集體權保障之精神,並根據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代電』(四六)民甲字第01957號之行政解釋:「日據時代居住於平地,其種族為『熟』,應認為平地山胞」的標準,以及原住民身分法(民國90年1月17日公布)第八條:「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在函請中央釋示核可後,將依法受理登記,對合乎條件之申請者予以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具體說明「熟」確實應具原住民身分,不應行政疏漏致使平埔原住民族人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重要說明:

(一)  具日據時期『熟』之身分者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於法有據
依臺灣省政府(46.01.22)(肆陸)府民一字第128663號令及(46.03.11)(四六)
民甲字第01957號令,省府明確表示『熟』應認為「平地山胞」之意旨,具『熟』之身
分者據此登記為「平地山胞」,於法有據。
(二)  當年平地山胞之身分登記過程顯有行政疏失或行政疏漏


    關於『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之函示,僅有屏、花、東、苗四縣政府知曉,即使之後臺灣省政府之後曾函令開放三次補登記,分別為(46.05.10)
府民一字第19021號令、(48.04.07)府民一字第29784號令及(52.08.21)府民一字第60148號令。惟上述三次開放補登記之函令皆民國45年10月3日(肆伍)府民一字第109708號令之「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為依據,卻疏漏未提『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因而各縣市在補登記過程裡皆未知具「熟」身分者應登記為平地山胞。例如台南縣政府因此並未能告知鄉鎮公所轉知具有『熟』身分者前來登記,所以西拉雅族竟無一人登記為「平地山胞」。因此,目前台南縣政府得以依法進行行政補正之動作,開放台南縣民具『熟』身分者及後裔進行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之登記作業。

(三)  具『熟』之身分者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亦有實際案例
當年具『熟』身分者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多有案例,包括邵族、花蓮縣、台東縣的噶瑪蘭
族人、屏東縣滿州鄉的馬卡道族人及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一帶的少數道卡斯族人等。
    從結果論觀之,當年『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確實依法有據,且有具『熟』身分者登記
為平地山胞殆無疑義。然而,除邵族及屏花東苗四縣縣市外,全台灣當年應有資格登記而且
前往登記者為零人,可見當年之行政疏失或疏漏才是導致台灣平埔族群身分喪失之主因,
因為地方政府自始未知具『熟』身分者可登記為平地山胞所致,並非官方所言未登記者乃是
主動放棄。
(四)  行政公函以未辦理登記為由排除『熟』之登記亦於法無據


    原民會屢次依
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說明「平地原住民」之身分並未排除具有『熟』身分者,且日據時期戶籍調查簿登記為『熟』者,當年確實可藉由登記而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現今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乃因當年未辦理登記所致。然而,除因當年補登記過程確有明確之行政疏失或疏漏,造成除少數縣外,他縣市皆未知「熟」應可登記乙事,則原民會僅需據此並同意地方政府依法進行行政補正作業、重新接受登記即可,毫無行政困難。再者,原民會屢以五十餘年前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準,逕自以行政函釋否定具『熟』身分者及其後裔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權利,卻採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之規定,讓「熟」之外的其他原住民族於當年未登記者,今日仍可依其戶口調查簿資料之認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原民會顯然採取兩套實務標準,難以自圓其說。由此觀之,拒不讓具「熟」身分者取得身分並主觀採取兩套認定標準之函示本身不止於法無據,亦恐有違法之虞。


    回顧
內政部80年10月14日臺(80)內民字第8072256號令「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現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由此而來)「依本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山胞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而喪失山胞身分,或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效期限內取得山胞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山胞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山胞身分」。次年,內政部81年8月7日臺(81)內民字第8185501號令同條款修正為「...,如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而喪失或未取得山胞身分者,...」,依其立法精神,乃考量除未登記者外,其他如自願拋棄者,或當事人已死亡的後裔等應都可歸於「其他原因」之適用,故皆以「其他原因」含括之,故原有條文「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效期限內取得山胞身分者」之意旨當然也包含在「其他原因」內。然多年來主管機關皆未了解其立法之原意乃為保障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權益,逕以法條解釋之限縮排除「其他原因」之合理類推適用原則,殊不合理。在實務上,如恆春鎮墾丁里社頂部落潘順○先生等四戶計十餘人,其日據時期身分註記為「熟」且當年亦未及登記,亦根據此法於民國81年6月登記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顯現自省政府至內政部時期以來,「熟」在行政實務上皆可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何以原民會自成立以來竟限縮原法條之意旨,不許具「熟」身分者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


    又,立法院公報刊載關於原住民身分法立法過程之歷次討論及其立法說明皆未限制具有『熟』身分者不得依法登記為原住民,亦即在法位階上,無論『生』、『熟』、『蕃』、『阿眉』、『高山族』或『高砂族』等日據時期之種族分類皆是針對臺灣原住民分類之不同稱謂,現行法律並未授權主管機關逕自以行政解釋排除『熟』之適用。因而,關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既屬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之「法律保留」事項,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自有約束行政機關採用司法實務上之「類推適用」或「一體適用」的方法,以「補充法律」之權力。故貴會所言「惟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載為『熟』者,尚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此一解釋
主觀排除『熟』之適用,卻在實務上接受其他原住民族的登記取得身分。原民會以行政解釋限縮法條之精神,於法無據,亦可能有違法違憲之虞。

建議:


    建議一: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正視當年眾多平埔原住民族人遭國家制度不當排除之行政疏漏,依法行政,以行政函示告知各縣市政府具「熟」身分者可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建議二: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之立法沿革及精神,讓應具原住民身分者得
採用司法實務上之「類推適用」或「一體適用」的方法,讓其他未及登記者亦可依法主動取得原住民身分。


    建議三:因平埔原住民族人取得原住民身分乃合憲合法合理合情之要求,至於所涉及之優惠性福利政策及相關權益應當和平埔原住民族人展開對話,尋求共識解決。然原民會不可本末倒置,因政治考量而排除其合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權益。


    回顧當年平地山胞登記過程裡,不分族群雖有部分放棄其身分者,然整體而言,平埔族群現今多未具原住民身分乃是受到國家體制有意無意排除所致,並非其主動放棄登記,拒不讓其登記則既不合法亦不合理合情。希冀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能體認臺灣原住民族長期以來致力於「權利法制化」過程之努力,並本於具「熟」身分者同屬臺灣原住民族一體之精神,依法行政,讓具「熟」身分者得依法取得其平地原住民身分,地方政府依法受理其登記並無行政困難。在函請中央釋示核可後,將依法受理登記,對合乎條件之申請者予以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在依法允許各縣市受理平埔原住民族人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之前提下,原民會仍可進一步就後續可能之影響進行與平埔原住民族人進行綜合性之評估討論,方屬合法合理合情之行政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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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Category: 立法院公聽會之系列報導 Topic: society / politics / public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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