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槍嚇阻是違法,卻一犯再犯
台灣/英國/警察武力使用過當/私刑部隊/恐嚇鎮壓言論
英警射殺無辜巴西男子,對比目擊證言細節與警方說詞,英警是行動遲鈍且使用武力過當。
英格蘭警察槍械使用規定,與台灣類似,大抵依歐洲人權公約生存權的規定為準:一,以防衛生命為原則;二,為執行合法逮捕;三,對暴動/起義的合法鎮壓。英警槍械使用政策明白規定:開槍是其他方式無效、萬不得已的措施,不是喝阻警告的工具。台灣警械使用條例也有類似規定,不過,社會新聞偶見只因抗拒臨檢逃脫,就被開槍的新聞;或機車騎士拒絕臨檢而背後中彈。警察把不服臨檢與拒捕脫逃混為一談,忘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則:沒有法院同意,行政權是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
跑不過人家而開槍,當然違法,台英皆然。但很難要警察不這樣幹:發射優勢器械,可省卻挺著鮪魚肚追跑的麻煩。這是真實警務。不論英、台,近日都為身份證/指紋議題就犯罪防制/人權辯論,官方說法與人權專家激戰之餘,民眾可以生活周遭常見的基層實務真相為檢證依據,看看被擊斃的眾冤案,可以清楚看出:人權不是抽象的虛榮享受,不該是基層警察嗤之以鼻的笑料、『理論』,而是具體的身家性命。
行政權想搞全民的指紋與身份證,必須說服民眾:警察不是柿子挑軟的吃、為業績、為報復一己之私而擾民的恐嚇部隊。當刑事專家高喊指紋可以幫助科學辦案時,請看,警察是如何專業:用法律上不存在的約談書、置留來威嚇並限制行動;臨檢同志酒吧為名,實為對同性戀社群的抗議活動發出警告;所謂高科技辦案,是向電信業者違法索取網友IP的相關資料,看到自己不爽的文章,就約談貼文者。看看張錫銘轉院,所謂戒護是一堆記者近身圍繞;看看電視,偵訊各式嫌犯,攝影機總是出入警局無礙,在一旁陪伴;刑案現場,留守的是儐葬人員不是警察。這樣地不及格低能警務,是台灣的社會真實,還侈言要求人民把生物特徵資料交給他們。
2005.07.25 中時晚報
這樣的警察
施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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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1樓搶頭香
自由時報相關報導:虛構女友驚魂記 惹火警
伯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國內某知名企業
一名邱姓工程師,在網路情色文學區張貼
「我的女友小詩的警局驚魂記」,內容描述
女友到警局報案,結果被警察毛手毛腳進而
在辦公室內嘿咻,由於內容猥褻且涉及警方
聲譽,而被南市警方依妨害風化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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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警三分局偵辦網路犯罪,於6月中旬在
網路上巡查,
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
5/new/jul/24/today-so1.htm
2樓
2樓頸推
有人提到:
許\\\多警察法規所規範的情況下,都過於籠統、模湖不清了,警方在執
法時,往往需要在短時間內,判斷、拿捏可能不是那麼恰當,而不是像我
們現在一樣,還有時間坐下來,仔細細心慢慢思考用此條例實是否有必要
性,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有些情況下是否執法過當,連法律學者都爭紛不
休了,又何況是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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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政法上discretion and certainty 的老問題。discretion其實未
必會造成不確定性或濫無標準。discretion是甜甜圈中的洞,看起來沒有
規範,其實是受外圈的存在所限制。
實務上,只要行政單位有最基本的法治概念,問題不會很大。
當然,適當的司法審查機制是絕對必要的配件。
台灣的問題,比較不在於此,在於警察根本違法。例如違法臨檢,違法逼
迫店家簽署同意書,違法開槍。明明法律說得很清楚了,台灣警察還是以
開槍作為追捕嚇阻的手段,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