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Free Sign Up
November 11, 2008

集會遊行與警察職權

有人提到:

許多警察法規所規範的情況下,都過於籠統、模湖不清了,警方在執
法時,往往需要在短時間內,判斷、拿捏可能不是那麼恰當,而不是像我
們現在一樣,還有時間坐下來,仔細細心慢慢思考用此條例實是否有必要
性,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有些情況下是否執法過當,連法律學者都爭紛不
休了,又何況是警察呢?

==========================================


這是行政法上discretion and certainty (行政裁量與確定性)的老問題。discretion其實未必會造成不確定性或濫無標準。discretion是甜甜圈中的洞,看起來沒有規範,其實是受外圈的存在所限制。

實務上,只要行政單位有最基本的法治概念,問題不會很大。警察必須懂法,這是最基本的義務與責任,但在台灣做不到。

當然,適當的司法審查機制是絕對必要的配件。

台灣的問題,比較不在於 discretion ,在於警察根本違法。例如違法臨檢,違法逼迫店家簽署同意書,違法開槍。明明法律說得很清楚了,台灣警察還是以開槍作為追捕嚇阻的手段,屢見不鮮。

0推薦此文章
Add a Bookmark:
Today's Visitors: 0 Total Visitors: 81
Personal Category: 警察違法/猥褻/色情 Topic: society / law / laws and regulations
Previous in This Category: 台灣的野蠻形象與警察專業   Next in This Category: 不止於集遊法--台灣自己作法爛,別牽拖中國

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所以警察的基礎訓練是很重要的,它形成了警察人員基本的
    mindset。

    警察如果只把「抓人破案」當任務,將「應付上級跟議會」
    當工作,結果就是一天到晚用武力對付小咖(援交、限制級
    漫畫、小規模社運集會、驅逐「非法工作」的陸配、查察外
    配、捉拿「逃跑外勞」......)。

    Due Process, Proportionality根本不放在心上,也不
    知怎樣運用。

    美國Warren Court在1960s開始一連串有關刑事被告權利
    保護的判決,其實就是站在「美國警察辦案粗暴無比」的前
    提上,所做的改革。現在回頭檢討,論者認為這些判決真正
    的貢獻,在於整個改變了美國警察的訓練與辦案方式,讓他
    們朝向現代化、合理化(當然,比起英國、日本與其他大部
    分先進國家,美國警察執法態度之粗暴還是有名的)。

    所以法院與政治高層,不該姑息或容忍警察目前的慣行,而
    應設法改變。

    有人說「戰爭太重要了,所以不能讓將軍決定」(War is
    too important to be left to the Generals)。我
    們也可說「治安/執法 太重要了,所以不能讓警察決定」

  • Bruce at November 14, 2008 10:56 AM comment | Homepage
  •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311069807/20081108102606/
    最周延的修法/廢法思考。

  • Blog Owner at November 17, 2008 05:53 AM Reply
Post A Comment









Yes No



Please input the magic number:

( Prevent the annoy garbage messages )
( What if you cannot see the numbers? )
Please input the magic number

誰來收藏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