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9, 2008

當事人主義VS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VS職權主義


說到「當事人主義」,白話來說,其實就是負有「澄清義務」的人,是兩造當事人,而不是法官,法官只負責訴訟程序的推進,很輕鬆;當事人包括檢察官(代表國家)、辯護人以及被告,澄清義務就是找到事實的真相,調查證據。大家不知道有無看過金凱瑞的王牌大騙子?那個很會說謊的律師,為了贏得勝訴,說謊是家常便飯,直到他的兒子在生日上許了一個願,希望他爸爸以後都只能說實話的那部好笑的電影!法官一人獨坐台上,旁邊會傳證人坐到證人席上,台下金凱瑞飾演的律師(辯護人)以及被告坐一邊,檢察官以及助理檢察官坐一邊,兩造互相提示證據與傳喚證人,交互詰問證人(法官不能詰問證人),進行法庭攻防,非常精采,這就是當事人主義。


至於「職權主義」,就是負有「澄清義務」的人,就是法官大人啦,法官負責主導調查證據、找到事實真相,依照職權傳喚證人與調取證物,責任重大,非常忙碌。而被告沒有坐在辯護人旁邊,要坐在最矮的法庭中間,抬頭向上面對三方的法官、檢察官以及辯護人,壓力比較大,被告會成為被調查的對象,也就是被告會成為證據方法,要接受三方的訊問。


這兩種制度事實上並沒有優劣之分,有時候涉及國情的不同,所以一項制度沒有絕對的好壞,至於偉大的我國台灣呢?目前正採行一種叫做「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要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但是又夾雜了職權主義,想要兼兩者制度之所長,有時候很難搞得懂我們這個偉大的國家,大陸法系也抄一下,英美法系也抄一下,有些法條參考德國,有些觀念參考日本,有些做法又參考美國,集世界大成於一身,這樣的拼裝車條文,台灣真是個奇蹟處處的國家,哈哈。


大家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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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 1樓

    1樓搶頭香

    台灣過去刑法在動員戡亂的背景下,產生一堆極權國家般的刑事訴訟程序.
    加上台灣檢查官和法官素質低落,讓偵察品質和訴訟品質都很低落.

    舉例來說,一個大學畢業後苦讀2-3年考上司法官的小毛頭,過去只知道讀
    書背法條(別以為我胡說~~我在法研所的時候,就有個輔大法律畢業的
    同學問我...銀行付我利息錢~~他不是賠本嗎? >..<)

    這些溫室小花當上檢察官或是司法官後...基本常識低落所鬧出的笑話一
    堆,甚至連累犯都比他(她)清楚司法程序!!

    最近某縣長被檢察官未傳訊而直接【登門踏戶】搜尋、收押....這種事居
    然會發生在已經快要建國100年的ROC.....我只能說真的是【年紀活在狗
    身上了】

  • majicute at November 9, 2008 10:23 AM comment | prosecute
  • 2樓

    2樓頸推

    Sealed

  • Sealed at November 9, 2008 12:22 PM comment
  • 3樓

    3樓坐沙發

    Sorry!!!
    小弟前一個回應口氣太衝了一點
    請豹大幫我消除或改為悄悄話
    麻煩您了
    謝謝

  • tienjosef at November 9, 2008 12:44 PM comment | prosecute
  • 4樓

    福樓

    唉 深深的嘆息ㄚ .......

  • pphealthy at November 9, 2008 03:43 PM comment | prosecute
  • 5樓

    專業的5樓

    世界上最懂法律的
    其實是累犯
    非常正確
    哈哈

  • alwaysrich99 at November 9, 2008 07:27 PM comment | email | prosecute
  • 6樓

    6樓

    不過也無須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任何職業 好壞者都有
    看自己對自己的要求囉


    個人文章最後想表達的
    是立法者的怠惰 立法委員 也是台灣的奇蹟
    天佑台灣

  • alwaysrich99 at November 9, 2008 07:36 PM comment | email | prosecute
  • 7樓

    7樓

    感謝分享.

  • u2288 at November 14, 2008 06:36 AM comment | prosecute
  • 8樓

    8樓

    沒錯 最近在法庭上旁聽下來的心得
    台灣正是所謂拼裝車法 亂七八糟 法官傳喚證人 審問證人
    不過我通常看到的是認罪簡易判決程序
    我問了下庭務員 法官其實也有結案壓力 升官的壓力
    我很驚訝 因為美國法官階級都是一樣得 只有法院上下階層的不同
    薪水也沒有差很多
    台灣的法官竟然階層分的那麼細 而且薪水差很大
    我只能以驚訝來形容


    而且普遍台灣人沒有基礎法律常識 又該死的不請律師
    自己在法庭上胡言亂語 講出來的無罪答辯論點都沒有證據佐證 也不知道
    要傳喚證人
    更不了解所謂 證據能力是什麼?
    事前也不準備答辯的證詞 或檢閱檢察官在法庭上所要提出之證據
    法庭上等的我快要睡著
    法官也只有無奈兩字來形容

  • jaannddyy at January 18, 2012 08:30 PM comment |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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