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1, 2009

R: [訃聞] 一個人的死亡

 我也不確定我能不能回出新的東西出來。

 有人提到「愛滋」是屬於個人行為,
 不該社會來負擔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這一點其實應該要到政治板去討論,
 畢竟決定該不該由醫療體系來負擔的是政府,
 不是我們(現在是由公預預算支付)。

 如果硬要無限上綱到我國是不是以一個社會福利為政策導向又會扯的更遠。

 因為這說到底是「政策問題」。

 另一點是有關「污名」(不論是「愛滋」、「嗑藥」、「轟趴」等等……),
 我還記得「終極警探」四點零裡有段內容是說,
 其實我們現在的新聞內容都被政府操控了。

 提出這一點不是說我們國內的新聞被政府所操控,
 而是我們被新聞媒體所操控;
 單純閱讀新聞媒體所報導給我們的表面訊息,
 而不去追求其真偽與新聞下所要傳達的是什麼,
 是否客觀?
 是否有深入調查後再做報導?

 當然你可以說這是電視台的責任,
 身為一個新聞工作者的自尊,
 好吧,
 所以新聞台跟新聞工作者別亂講話。

 最後一點也是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
 究竟是誰「污名」了同志,
 是誰給了「同志」不道德的標記,
 是誰把「同志」歸為不正常?

 如果這一切都是別人的問題,
 別人的定義,
 別人的做,
 那我想問的是:

 我們又為此做過/做了些什麼?

 獨善其身並不代表你就是最好的,
 獨善其身只會讓人感覺你的自私與不想負責,
 反正對你來說這都是他們的問題,
 不是你的。

 備:

 回到原po的文上,
 我是不知道原po究竟花了多少心力在規勸你的朋友,
 不過我只想說,

 就算跟這個朋友再好我們也只能提供我們的意見給他們,
 如果他做了決定我們尊重他,
 如果他發生了事情我們陪伴他。

 或許我們會因為他受到傷害而不捨,
 但不捨並不代表我們可以干涉,
 不捨並不代表我們就有權利去指責他的不是。

 因為這是他的生命,
 他的生活,
 不是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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