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8, 2006

《愛與喜歡》II x III。

「那是什麼?」

 曾經躺在身旁的你看著我說:
「我愛你。」

 突然間,我傻了,傻的失去了那一點真,
 傻到忘了,我們才認識多久這件事。

 那一句曾覺得說出來也無所謂的話,如今聽來,
 卻覺得有些刺耳。

 我.不知所措,
 所以我告訴你,我只能我喜歡你,而沒辦法說我愛你。

「為什麼?」

「因為我覺得愛是一種必須為對方負責,
 而且是在雙方對未來有所共識的情況下所說出的話。」

 我回答了你,似乎在這同時也代表著,某一方必須為了一方而適應與妥協。

   「是這樣子的嗎?」
    我在內心裡問著自己。

    我一直認為,感情誰沒有必要為了誰而妥協誰,適應了誰,
    在還沒有遇到他的時候,我是真的這麼認為的,
    遇到他了以後,我才知道,原來,還是得要有所退讓,
    因為人總是要的多,但卻是有條件式的選擇性付出。

    而在那之前,當我選擇去適應時,已經來不及了。

   「分了就是分了,是嗎?」
   「不,我不想。」

    他是我第一個付諸行為而想要復合的人,
    甚至在想,也許他會是我唯一的那一任也說不一定,
    在實行復合的計畫前提之下。

    至於為什麼,
    沒必要再犯同樣的錯誤,不是嗎?

 當你說出你會學著慢慢適應的同時,也許,
 那就已經宣告了分手的時機。

    規則一、不提分手

 我們真的分手了,在那幾天之後。

 你告訴我:
「如果你不願意當劊子手的話,我會當的。」

 所以你說了,我接受了,結束了,
 曾經發生過的;
 會不會有一天隨著時間,
 變得好像從來沒發生過一樣。

 我不多想,不去猜想。



 什麼是喜歡?
 什麼是愛?
 你很清楚嗎?

 也許我們都不夠清楚,
 但如果不清楚,我們可以輕易地說出來嗎?
 還是,
 我們都喜歡用自己所謂的愛來要求對方來愛自己?

 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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