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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
消防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091號令公布增訂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三條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